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批准发布《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的通知
建标〔2008〕159号
国务院有关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建设厅(委、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根据《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和建设项目评价方法与参数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8〕24号)的要求,由教育部负责编制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发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原《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同时废止。
在农村普通中小学校项目的审批、设计和建设过程中,要严格遵守国家关于严格控制建设标准的有关要求,认真执行本建设标准,坚决控制工程造价.
考虑到全国各地情况差异很大,在具体执行时要实事求是,根据环境条件的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合理规范和设计,不要不顾条件硬性追求达标.
本建设标准的管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教育部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八年九月三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一节 建设规模
第二节 项目构成
第三章 学校布局、选址与校园规划
第一节 学校布局
第二节 学校选址
第三节 学校总体规划
第五章 校舍建筑面积指标
第三节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第四节 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第六章 校舍主要建筑标准
附录一 术语
附录二 本标准用词说明
第一节 建设规模
第二节 项目构成
第一节 学校布局
第二节 学校选址
第三节 学校总体规划
第三节 办公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第四节 生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
全文标准下载连接: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建标2008-159号).doc